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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方某某等6名工人投诉,称其在新平某某足疗会所做工期间被拖欠工资。在调查工资案件过程中,劳动监察员发现该足疗会所拖欠工资的工人中,有1名打工者毕某某在该会所打工期间未满16周岁,属童工。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非法用工、欠薪等违法行为,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对新平某某足疗会所用工行为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取证掌握当事人考勤打卡记录、工资结算登记等资料,在县级相关部门配合调查下,发现毕某某在该会所务工期间未满16周岁情况属实,新平某某足疗会所属于违法使用童工。 在该案件中,涉案用人单位因管理人员招录员工时未严格审查身份信息,导致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除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外,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新平某某足疗会所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通知其监护人将毕某某领回家中监护。 新平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郭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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