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人社监罚字〔2023〕第1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4-13 11:04   点击率:91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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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新霖

单位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30号

 (   )于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办理公 司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注销登记信息时,未按劳动者 实际情况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  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  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之规定

根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 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  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 警 告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平县人民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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