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新平县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形式 受理地点: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号新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877-7017950 四、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3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4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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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6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
| 7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提交经营场所承诺书 | 8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9 | 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经名称预先登记的须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名称预先登记核发部门 |
| 10 | 前置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前置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核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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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网站下载(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download/zlxz?number=01)。 五、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结果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号新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877-7017950咨询时间为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7-7011293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ynaic.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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