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浦** 案件情况简介:2026年3月19日14时06分许,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平县三江口附近进行道路运输执法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童**驾驶浦**名下的云J***货车运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进行调查,通过《云南运证通》系统查阅该车辆的年审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均在有效期内。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处罚决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督促其驾驶员在运输货物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新平交通运输提醒】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不仅会污染路面、破坏道路通行环境,更易造成后方车辆避让失控、碾压障碍物等险情,直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货运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务必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与出车检查督促,确保货物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装载规范合规,严禁超载超限、带病上路,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请各经营单位绷紧安全弦,主动自查自纠,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供稿: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