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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叶** 案件情况简介:2026年05月26日15时00分,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平县洒西英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叶**驾驶云F***号车辆,共拉载2名乘客。经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调查,该车从扬武镇驶往新平县城,车上两名乘客是在新平县扬武镇扬武大道上的车,车上乘客商议好两人车费共130元,其中一名乘客已通过微信支付了130元给当事人。该车行驶证上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叶**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叶**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当事人表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并签下承诺书。 【处罚决定】 当事人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配合执法人员转移乘客,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所幸也并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其自身也认识到错误,并签订了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提醒】 非法营运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涉事驾驶员将面临高额罚款、车辆查扣等严重后果,乘客亦可能因乘坐“黑车”陷入维权困境。 一是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 二是非法营运车辆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难以得到经济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非法营运车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为降低营运成本,经常超速行驶、超座搭乘、随意占道停放、随意掉头、闯红灯、争道抢行,严重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四是非法营运驾驶员身份复杂,行政主管部门无法进行监管,极容易引发治安案件,安全风险系统性失控。 在此,新平交通提醒广大群众:广大驾驶员应依法合规运营,严守法律底线;广大县民朋友要自觉抵制“黑车”,选择安全、正规的出行方式。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 举报电话:0877-7010181、0877-7010692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供稿: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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