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6年05月18日,当事人滕*到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业务大厅办理营运货车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名下车辆云F****技术等级评定已超期一个月,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滕**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现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超过30天,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玉溪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滕**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其立即进行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制作送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滕**主动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今后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规范运输行为。 【典型意义】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具有多重示范价值。一是彰显执法温度,践行柔性执法理念。执法人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玉溪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对首次违法、逾期未超30天且已完成检验、结果合格的货运经营者不予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避免了"一刀切"式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当干扰,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二是强化教育引导,实现长效治理。不予处罚并非放任不管,执法机关通过责令改正、普法教育等方式,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觉履行车辆检验义务,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这种"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治理模式,更能促使市场主体内化守法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借鉴。 【政策重申:符合以下情形可不予处罚】 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请注意,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超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依法不予处罚: R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R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R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R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R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新平交通运输提醒】 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是保障运输安全、防范道路安全风险的法定责任,未按照规定检验车辆属于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坚持柔性执法与严格监管并重,对首次轻微违法、及时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若逾期严重、车辆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运营,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请密切关注车辆检验有效期,提前安排检验计划,避免因疏忽导致证件逾期。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合规经营是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供稿: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