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扶贫政策 1.提高贫困地区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继续实行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免费参保、农村低保户、计划生育特殊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财政资助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民政和计生服务财政预算资金保障。 2.大病救助保险对象为2013年底全市121,110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3.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政策范围超过起付线5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保财险玉溪市分公司按100%比例赔付,最高救助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4.各县区扶贫办为投保人,统一在中国人保财险玉溪市分公司各县(区)支公司为各县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投保,保费由玉溪市扶贫办统一安排,确保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覆盖。 5.保险精准扶贫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6.第一年保险费按人身意外/健康保险每人40元收取,若第一年经营有结余的,中国人保财险玉溪市分公司将保费结余额返回大病救助医疗补充保险专户,若第一年底出现经营亏损,则在第二年度适当调高保险费,真正做到非营利性经营。 7.公益基金救助对象和手术方式及救助金额。 救助对象。玉溪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白内障、翼状胬肉适应症患者的手术救治。 救助金额。白内障单眼手术救助,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外的自付部分(包含一枚河南宇宙人工晶体),人均约为2000元人民币,用于患者手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即患者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翼状胬肉单眼手术救助,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外的自付部分,人均约为1200元人民币,用于患者手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金额全部解决个人负担部分,即患者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 8.优先解决重残、重病、单亲及生活极度困难扶贫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逐年提高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愿望的贫困人口采取部门行业服务和通过“微小”“金融”“招商”“创业”等政策支持来实现脱贫。 9.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0.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定额资助70元参保、参合。 11.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补助。 12.对以下22类疾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13.对下列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基本困难家庭或个人。 14.临时救助的标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和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15.民政部门负责为住在麻风院中和康复者纳入城镇低保,散居在麻风院外的畸残康复者和麻风病现症患者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纳入城镇或农村低保。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17.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按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18.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按90%报销,其余10%由个人自付;民政部门对无力自付的农村五保人员、城乡低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及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等个人自付部分给予相应的救助。参保(合)的社区康复稳定期重性精神病患者,每年定额补助2000元维持治疗。 19.对我市农村孕产妇在定点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基本服务全免费。对危重孕产妇抢救给予一定数额补助。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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