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政策 1.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415元/年提高到2904元/年,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904元/年提高至3420元/年 2.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16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43元/月提高到172元/月,2017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72元/月提高到207元/月。 3.实行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实行应扶尽扶。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 5.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补助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 6.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管理机制。 7.对身残智障、丧失劳动能力、自身无力脱贫的特困人口,纳入低保、“五保”范围,由政府“兜底”。 8.对符合农村低保相关政策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采取应保尽保方式,由民政部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在动态管理下实现脱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