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政策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9-21 15:09   点击率:34打印】【关闭

农村低保政策

1.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415/年提高到2904/年,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904/年提高至3420/

2.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16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43/月提高到172/月,2017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72/月提高到207/月。

3.实行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实行应扶尽扶。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

5.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补助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

6.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管理机制。

7.对身残智障、丧失劳动能力、自身无力脱贫的特困人口,纳入低保、“五保”范围,由政府“兜底”。

8.对符合农村低保相关政策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采取应保尽保方式,由民政部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在动态管理下实现脱贫。


上一篇:健康扶贫政策
下一篇:住房政策(易地搬迁、危房改造、“百千工程”)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