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水移字〔2021 〕1号; 新公(环食药大队)立字〔2021 〕2号 | 李照军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平掌乡谷麻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案。 | 李照军 |
| 李照军 | 根据群众电话、短信举报,自然人李照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平掌乡谷麻江与泥洛河交汇口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 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的规定,李照军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平县平掌乡牛勒河与谷麻江交汇口河道内开采砂(石)且开采的砂(石)产品价值达五十万元以上。涉嫌非法开采的砂(石)产品价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的立案标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新平县公安局处理。 | 新平县水利局2021年11月17日以新水移字〔2021〕1号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21年11月18日县公安局受理并以新公(环食药大队)立字〔2021 〕2号决定立案侦查办理。 | 2021年11月18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以新水结字〔2021〕9号对案件作出结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