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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水利局2023 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1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3-01-12 16:01   点击率:334打印】【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新水罚字〔2023 〕1号未经批准擅自在平掌乡谷麻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李照军
李照军根据群众电话、短信举报,自然人李照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平掌乡谷麻江与泥洛河交汇口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的水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新平县水利局。2023年1月12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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