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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水利局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1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4-01-19 08:01   点击率:61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新水罚字〔2024 〕1号漠沙江河口大桥下200m处顺流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案。 贾建云
贾建云新平县水利局于2023年11月9日巡查发现,漠沙江河口大桥下200m处顺流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大量堆放砂石料,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巡查人员询问现场管理人员得知,堆放砂石料当事人为新平漠沙达兴砂石料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贾建云所为。巡查人员随即通知当事人贾建云到县水利局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11月14日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县水利局二楼会议室对当事人贾建云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过询问,当事人承认从2023年6、7月份开始在该河岸堆放,并对该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核实:现场堆放砂石料为15164m³、堆放砂石料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3920㎡,临时生活用房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31㎡,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水责停字〔2023〕10号)。2023年11月2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河段进行巡查,发现砂石料并没有按当事人承诺的进行清除,现场仍有堆放的大量砂石料,清除工作处于停止状态,与当事人贾建云电话联系得知,本人及管理人员都不在,工人已经放假了,随即电话被挂断。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周边走访调查,制作了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清除工作仍然没有进展,同时制作《水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贾建云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当事人贾建云15日内清除堆放的砂石、拆除房屋,恢复河道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水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1月1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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