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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2-01 09:02   点击率:484打印】【关闭

各取用水单位:

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水价和节水涉及到水资源费、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多个环节,影响面广,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5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和《云南省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水利部门要求,结合新平水资源管理现状,并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我县城镇生活、工业等行业用水分类取水水资源收费标准为:

一、江河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工业用水0.2元,其他用水0.2元,县发改局已制定过的按制定标准执行。

二、湖泊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元,工业用水0.25元,其他用水0.3元,县发改局已制定过的按制定标准执行。

三、地下水:城市规划区以外范围的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3元,工业用水0.5元,其他用水0.8元,县发改局已制定过的按制定标准执行。

四、发电取水按原来标准执行。

五、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本通知自20241月开始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向新平县水利局咨询(联系人:龚其明  联系电话:15198580403.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平县财政局      新平县水利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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