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新平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8-28 10:08   点击率:24打印】【关闭

按照《新平县贯彻落实玉溪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新政办发〔2017〕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增强公开实效,县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此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扎实推进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进一步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调整完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配置建设,使之与政务公开工作相适应,做到分管领导亲自推进部署,责任股室(单位)落实具体措施,经办人员积极主动;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调研培训力度,增强公开意识和理念,提高公开工作能力。

二、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有序开展

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工作,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五公开”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对表对标分工方案,逐项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股室(单位)要按照“谁牵头负责、谁组织落实”的原则,加强组织统筹,抓好任务分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按时汇总进展情况;责任股室(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积极支持配合牵头股室(单位)抓好落实,及时向牵头股室(单位)反馈进展情况。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落细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督促检查主体责任,强化统筹领导,履行工作职责,将涉及我局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详细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与有关股室(单位)的联系,明确具体要求,不断强化对上沟通、横向协调和对下指导,及时掌握汇总有关情况。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县政府的分工方案采取年初定计划、年中抓进度、年末严考核的方式,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平县政府办公室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牵头落实股室(单位)

完成时限

1

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

加强预期引导

围绕出台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积极就业政策,部门负责同志采取参加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

就业局

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

2

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

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

适时公布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定期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社保基金监督股牵头,社保局、医保中心、就业局负责具体落实

3

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清单。深化政府及其部门权责清单公开工作,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动态调整,并采取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投资核准事项清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等,都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信息公开网上集中发布,接受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负责具体落实

全年工作

4

及时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情况,并在政府网站上分类公开发布。

5

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目标,汇总形成并统一公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通过各类公开平台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6

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

7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公开

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公开力度,深入解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创业创新等政策措施。

就业局

全年工作

8

以政务公开助力调结构

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公开透明

围绕支持创业创新,加大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就业局

全年工作

9

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全面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机制

强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集中公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制定包括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载体、时限要求、发布主体等在内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在门户网站开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牵头的重点领域信息。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负责具体落实

2017年6月30日前

10

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县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定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

全年工作

11

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对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和部门有关会议制度。

2017年1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12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均应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

 

13

增强政务

公开实效

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切实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等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相关规定。解读政策性文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负责具体落实

全年工作

14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新闻媒体采访和撰写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主动回应关切。

15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1 号),依法全文公开有关办理复文。

16

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保密事项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意见。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配合

全年工作

17

严格政策文件解读源头控制,严格落实《云南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云政办发〔2016〕25号),确保政策解读和公开属性嵌入公文办理程序全过程。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有关政策解读材料应按照国务院要求于文件公开后 3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发布。

 

18

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6 号)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处置,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

 

19

认真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有关舆情处置的通知

20

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21

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运维

认真履行政府网站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切实提高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的管理水平。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配合

全年工作

22

按照政府网站指引进一步明确政府网站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要求,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加强政府网站与网上办事大厅的融合对接,形成一体化政务服务网络。

23

增强政务

公开实效

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运维

全面提升门户网站办事功能,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确保实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互联互通。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配合

全年工作

24

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推进政府服务热线资源整合

2017年10月15日前

25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指导

明确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和听取重大政务公开事项,部署推进工作;确定1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局配合

全年工作

26

进一步整合政务公开资源,将政务信息发布、政府网站等平台建设运维、政策解读与舆情回应处置、政府公报、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27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28

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年内新修订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9

畅通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

30

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提升告知书制作水平,提升申请人的认可度,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1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

32

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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