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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新平县委 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0〕30号),设立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新平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新平县人事局、原新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三)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划给新平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五)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九)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和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和监督实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依法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各类人才;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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