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4人,2016年末实有人员34人。编外和公益性岗位人员4人。内设机构11个,即办公室、企业养老保险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股、工伤生育保险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职业年金股、征收管理股、待遇审核股、稽核股、财务统计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股。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全县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维护、费用核定及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以及全县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咨询及信访工作。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积极宣传社会保险的有关方针、政策。 2、做好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统计工作。 3、负责全县社会保险稽核和政策执行、业务经办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4、负责全县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职业年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审核发放、权益告知等工作。 5、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相关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6、做好全县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全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全覆盖。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新平县社会保险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6年末,新平县社会保险局实有人员编制34人。在职在编实有人员34人,退休人员5人。无在编实有车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60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89.56万元,占总收入的97.58%;其他收入11.14万元,占总收入的1.84%。年初结转结余3.5万元,占总收入的0.58%。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603.08万元。其中:教育支出18.2万元,占总支出的3.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2.16万元,占总支出的76.6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2.41万元,占总支出的15.32%,住房保障支出30.32万元,占总支出的5.03%。总支出比上年增加17.51万元,增加原因为工资调整、经费核减。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新平县社会保险局用于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02.08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59.42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1.64万元。基本支出占总支出的99.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新平县社会保险局项目支出1万元。占总支出的0.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92.0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1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教育支出1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07%。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1.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6.2%。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2.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5.61%。 4.住房保障支出30.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2%。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为1.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0.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89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2.17万元,下降56.22%。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88万元,下降71.2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33万元,下降27.0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执行公车改革及厉行节约,精简公务接待。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8万元,占47.34%;公务接待费支出0.89万元,占52.66%。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8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工作日常运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2.公务接待费支出0.89万元。其中:主要用于上下级业务往来单位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新平县社会保险局 2017年9月13日 2016社会保险局决算公开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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