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事项 服务指南 新平县平甸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发布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平甸乡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 二、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便民服务大厅社保窗口 办事窗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便民服务大厅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材料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近期清晰二寸照片(大一寸)、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写着居民户的要到当地派出所盖章证明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并填写《就业创业登记证》申领表,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其《就业创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创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二)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三)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七)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九)户口迁移至外地的,由迁移地出局相关迁移证明以便做登记; (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由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及社保中心提供未就业证明。 (十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证件管理 (一)《就业创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二)《就业创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三)《就业创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四)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五)《就业创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劳动者应按规定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就业创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办证满一年后开始年检。 五、服务时限 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服务收费 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七、办事结果及送达方式 办事结果: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刻办理;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7-7010233 咨询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便民服务大厅社保窗口 监督电话:0877-7717040 投诉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九、文书表单 直接领取:社保服务窗口。 十、本服务指南已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通过。服务指南的调整、修改必须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 ![57CIF(J]V~O94P4EOWT}81M.png 57CIF(J]V~O94P4EOWT}81M.png](/r/cms/xpxzfxxgk/201712/270924041v7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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