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转安全性和使用效益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桂山街道党工委工作规则(试行)》等3项规则、《中共桂山街道工作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范围 (一)街道本级预算内资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街道结余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央、省、市、县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上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上级部门直拨的往来款。 二、审批原则 财政资金审批坚持按预算审批、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大额资金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三、审批程序 (一)街道本级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街道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经费部分。县财政局下拨的个人经费部分,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的《单位个人经费部分用款计划表》,由财政所按预算口径和指定用途划拨各单位。 2、公用经费部分。县财政局下拨的公用经费部分,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的《单位公用经费部分用款计划表》,由财政所按预算口径和指定用途划拨各单位。 (二)上级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后,由财政所拨付。 四、审批权限 (一)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1、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单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2、5万元至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单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任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党工委书记同意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3、10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专项资金审批权限 1、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单项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街道相关单位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2、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单项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街道相关单位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经主任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3、50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街道相关单位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五、加强对财政资金执行的监督检查 (一)不按审批程序报批的,街道财政所不予拨付资金。 (二)财政、纪工委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及资金使用负责,并接受上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三)严禁对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事项进行审批和拨付。 六、以前有关财政资金审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中条款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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