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7-28 09:07   点击率:13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内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收支自主权不变,履行好财务管理职能、财产物资管理职能、财务统计职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厉行节约,节俭开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单位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管理、优先保障、分类管理、定员定额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兼顾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根据各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第五条 对单位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和往来活动,采取“预算统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任何单位不得私设账户或建立小金库。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财政非税收入。所有收入应及时结账,并在取得收入的2个工作日内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收入汇缴专户”,由财政所集中汇缴县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财政局缴入县级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缴入“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所集中汇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申请拨回的非税收入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严禁将应缴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九条 各单位从上级拨入或领回的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来款项应纳入财政所“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建立往来款明细账,不得隐瞒或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单位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勤俭办一切事业。

第十一条各种津贴、补贴严格按照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资金、实物、补助;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必须索取规范票据,票据内容必须真实,相关要素(如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日期、签名、盖章、大小写金额等)必须书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挖补、刮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非工资性支出,自业务发生办结之日起十个工作内,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30日内未报账,属于个人行为未报账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属单位资金紧缺不能报账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的凭证,由新的领导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行政成本性支出,各单位报销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时,一律统一使用财政所规定的报销审批单据,审批单据中的“经办人”、“填报人”、“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会议费和培训费必须附会议人员名单和培训人员名单。业务接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接待的需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上需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接待费报销审核必须附有接待明细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机动车辆实行先批后修,修理前先填报机动车辆修理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修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要求适时提出计划,经街道相关单位、财政所、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报账时必须附有预算、合同、决算、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对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和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单位根据年初预算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用款计划表,用款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报财政所。财政所根据进度安排资金,如果每月5日前不报用款计划,则视为单位本月不需要资金,财政所不再安排资金。每月20-24日进行统一报账,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报账支付流程:发生支出业务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单位报账员、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财政所审核人员或会计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出纳支付资金。单位所有业务由报账员统一办理,其他人代办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加强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的收付要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允许出现以白条抵库或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现象。对公业务往来,必须进行银行转账结算,严禁单位大额提取现金,确实因工作需要支取大额现金的,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单位严禁留有大额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放,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属正常业务往来支出,原则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用银行转账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的一律进行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原则上个人不允许借支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先借款后报销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借出,借款需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或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得跨月(因出差在外不能当月结清的,出差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结清);上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六章 费用报账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费用报账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员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手续齐全后,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列支,经办人和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

第二十一条审批权限:1、单位人员经费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按照预算规定用途和标准审批;2、正常公务费(机动车辆维修费除外)、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支出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支出2000元以上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3、机动车辆修理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4、差旅费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核销;5、往来款费用报销支出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支出2000元以上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6、专项资金报账,由用款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竣工结算材料和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项目监管单位负责人及项目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报账员兼任本单位的票据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所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使用票据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及时报财政局。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单位内部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并核实记账联与存根联是否一致,确保票款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实物形态)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各单位定期、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以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要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领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严格按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进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决定。资产购置后,相关资料必须及时送财政所进行入账。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赠与、无偿调拨且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单位要向财政所提交相关资料入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划拨等处置必须报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10万元(车辆除外)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办事处主任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处置单位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车辆处置,一律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处置收入必须缴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单位对所有债权债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到期的债务下发书面催收通知。

第二十六条 认真清理核实单位债务,通过合同、凭证等原始依据,对原有负债进行认真认定,制定偿还计划,逐年偿还。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第十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平县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单位采购,须向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确保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单位采购公务用车,须向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上报《新平县采购公务用车备案表》后,由玉溪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 单位采购在限额标准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章 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3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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