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现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两名监测员。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补充设置监测员。经过治理搬迁后已消除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销号,从公告销号的下月起取消该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经费。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由街道负责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街道避险办负责对监测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确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负责和热爱公益事业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第六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熟悉、了解、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有关灾情情况和变化情况,并随时报告; (二)定时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对象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能向协助村民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知识宣传; (四)严格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监测。发现临灾迹象,按照规定发出报警信号,并组织将人员迅速转移,同时迅速上报灾情。 (五)负责对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和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能够掌握监测方法、能够分析监测数据、能够识别灾害前兆、能够开展应急自救。熟练掌握“四应知”(1.应知灾害点具体地点、灾害规模、影响户数与人数;2.应知灾点的转移路线和具体应急安置地点;3.应知灾害点发生变化时如何上报;4.应知各监测阶段的时间与次数)和“四应会”(1.应会在灾害点设置监测标尺和标点,实施监测;2.应会简易监测法,利用简易监测工具进行测量;3.应会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并做出初步判断;4.应会采取措施进行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各社区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报街道避险办。年度中新增加设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要及时将情况上报街道避险办。 第十条 各社区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监督管理,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街道避险办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避险办、国土资源管理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二条 各社区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社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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