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各社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桂山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各社区(含居民小组)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三条 严格控制各社区组织的跨省外出学习考察,严禁组织出国(境)外学习考察。 第四条 严禁接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邀请与工作无关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 社区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社区工作需要。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外出学习考察严格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社区至少在外出前5天,向街道提供社区“三委”会议讨论研究“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交通方式”等内容的会议纪要和外出请示,由外出单位填报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经批准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严格控制次数、人数、天数。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经街道批准。外出学习考察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每批次30人以内,外出时留守班子成员不得少于50%,各社区主要领导不准同时外出。外出学习考察原则上控制在7天以内(包括双休日)。 第三章经费核销 第八条 外出学习考察的所有支出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承担外出费用。 第九条 外出学习考察的所有支出票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各社区“三委”负责人审批。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附有审批表等资料。 第十条街道农经站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审核把关。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各种凭证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严禁将外出学习考察的费用到下级和企业报销,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行外出学习考察申报注销制度。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3天内,外出单位应向街道联系领导报告外出学习考察情况,并到街道纪工委进行注销。 第十二条 街道纪工委、农经站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社区主要领导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相关领导和人员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并在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虽经批准但擅自摊派费用、扩大人员范围、改变行程和超过批准时限的,涉及违规部分的支出由组织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自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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