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计划烧除规程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2-05 15:02   点击率:118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防火,减少林区可燃物载量,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控制森林大火,降低灾害损失,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木生长,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计划烧除是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变被动扑火为主动防火,趋利避害的重要措施,是科学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计划烧除属技术性工作,是在人为有效控制下,按照规定时间、适宜树种、低森林火险天气,有计划地用低强度地表火烧除林冠下、林缘可燃物,以达到提前消除或减少火灾隐患,降低森林火灾危害程度,提高森林防火能力的目的。

第四条 实施计划烧除应当本着自愿、有利、互防的原则,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科学防火的要求,按照《计划烧除规程》,积极主动开展计划烧除,具备烧除条件的区域,要先行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烧除工作。

第二章 烧除对象

第五条林缘边的杂草及林区的荒山、牧场、轮歇地、蔗地、田边、地埂上的杂物、桔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林地边缘和国家、省批准建立的野生动物食园区等可燃物,烧除前要按照规定统一申报审批,集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林冠下烧除,应在10年生以上,人工林和次生林,林相整齐的云南松、思茅松(应在7年生以上),高山松、栎类林分进行,烧除的林分,平均胸径16厘米以上、树高在6米以上,枝下高3米以上,根据可燃物载量的多少,适时进行烧除,一般2—3年烧除一次。

第七条实施计划火烧除的林区,应当预先开设或烧除防火隔离带,采取防控措施,防止跑火引发森林火灾。不宜开展烧除的重点防火区域,不宜烧除的树木、新造林地要采取林缘和林冠下割除,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低产林改造、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炼山整地清除伐区、库区剩余物,防治病虫、鼠害和防火隔离带的烧除,参照计划烧除进行用火管理,除高危火险期外皆可实施。

第三章 烧除准备

第九条县级森林防火部门负责计划火烧除的审批,技术指导,监督管理,乡镇、林场、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烧除前要成立临时指挥部,负责安排、协调、宣传、实施烧除工作。在国有林与集体林交错的地段、行政边界接合部进行计划火烧除要成立联合指挥部,统一集中开展烧除工作。

第十条具备烧除条件的区域或列入年度烧除计划任

务的,实施单位应委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门,实地调查林种、林龄、林分郁闭度、树高、枝下高等情况,编制计划火烧除作业设计书。作业设计书包括:林分情况、规划图、烧除面积、点烧方法、起止时间、防控措施、专业队伍、现场负责人、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依据作业设计书,提出计划火烧除

申请,经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取得《云南省计划烧除用火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要抽调有防火经验的人员和专业扑火队员,组成烧除作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做到熟悉烧除规程和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实际操作,严格按批准的烧除作业设计实施计划烧除,严防跑火引发森林火灾。非专业队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烧除作业。

第十三条 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实施单位应当做好烧除区域和周边群众、社会各界的宣传动员工作。主要宣传计划烧除用火的作用与意义,计划烧除与森林火灾的本质区别,并在作业区设置计划烧除告示牌,写清烧除地点、烧除范围、烧除时间、烧除面积、明确责任人、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烧除时间方法

第十四条每年除34月戒严期外,均可开展计划烧除工作,11月到翌年2月为全省计划烧除用火期,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五一等重要时段和4级以上高危森林火险或3级风以上天气,禁止计划烧除作业。特殊情况的计划火烧除用火,报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地形地势,将计划烧除作业区划分成多

个地块作为点火单元,每个单元面积控制在50100,外围要预先设置防火隔离带,用点火器沿着等高线从山顶向山脚水平或垂直带状点火,用风力灭火机控制外线火和两翼,沿火线从外向里吹,采取边烧边清分块烧除,点燃时间一般在上午11时前或下午16时后严格控制在三级风以下天气进行。

第十六条烧除林缘边杂草或林区防火线时,要由专业扑火队员组织实施,配备点火器、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砍刀,5人为一组1人点火、二人吹火、二人清理采取分段点烧、带宽2030米,按照边烧边清的原则,控制火翼,稳步推进,彻底烧除可燃物。

第十七条烧除点火作业时,县市森林防火部门要到现地指导、监烧,与实施单位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烧除进度及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计划烧除作业现场要安排记录员,对每天每块烧除单元的作业人数、气象因子、用火情况、烧除面积、烧除效果等进行记录,在烧除前后要进行拍照和录像,为烧除工作研究总结提供原始依据。

第十九条  实施计划烧除的前10,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将批准的计划《计划烧除计划表》报州市、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烧除要求

第二十条 严禁在风景林、名胜古迹林、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林缘及野生动物食园区除外)、水源林、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城镇面山、国境线5公里范围内开展计划烧除,严禁在云南松、思茅松、高山松、栎类以外的其它林分开展计划烧除,严禁在10年生以下(思茅松7年生以下),各种幼林地开展计划烧除。

第二十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烧除的原则。实施单位在点火作业前要组织力量,进行清山清林,将烧除区的人员及各种牲畜转移到安全地方,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计划烧除。每个单元烧除完毕,要彻底清理余火,做到火灭人离,防止发生复燃和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计划烧除过程中如遇异常大风或风向变化等不利天气,必须立即停止用火,迅速将火扑灭,看守好火场,严禁跑火酿成火灾。

第二十三条计划烧除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调查核实烧除结果,写出总结报告,统计填表上报州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用火,一律按违法违规用火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施烧除过程中,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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