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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2 09:12   点击率:25打印】【关闭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到依法招商、规范招商、依法准入、规范退出,实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办法适用于引进市外国内、国(境)外资金的市县区(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一、项目开发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开发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开发应符合省、市产业规划,符合玉溪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开发应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突出玉溪产业特色,有利于促进域特色经济发展。

二、项目遴选

(一)各县区、园区自主研究开发的项目

(二)市级主要经济管理部门研究开发的项目

(三)国内、国(境)外投资者提供推介的项目

(四)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研究开发的项目。

(五)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推荐的项目。

三、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标准

(一)利用市外国内资金的生产性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利用市外国内资金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利用市外国内资金的重大旅游地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利用市外国内资金的成长性较好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利用市外国内资金的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六)利用国(境)外资金的各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

(七)各县区(园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区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标准。

四、项目推介

(一)市县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利用国内、国(境)外招商平台,负责推介宣传自主研究开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市县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产业建设需求和要素条件,承接国内、国(境)外投资商推介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市县区政府部门配合市县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推介和承接有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项目考察

(一)市县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项目考察小组,配合国内、国(境)外投资商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作实地考察

(二)根据考察结果,考察组负责撰写项目考察报告报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详细报告项目考察情况,提出是否进入项目谈判程序的意见建议。

(三)对投资特别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考察并出具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工作小组根据报告提出是否进入谈判程序的意见建议。

六、项目谈判

(一)对符合谈判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招商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或承接部门(单位)拟定具体谈判方案报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谈判方案应明确谈判主要条件、谈判重点、谈判时间、谈判小组组成人员、项目主谈、召集人、记录员等内容

(二)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启动项目谈判程序,并由召集人负责书面通知谈判小组成员和投资方有关项目谈判事项

(三)根据谈判程序,项目主谈应向投资方介绍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阐明项目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听取投资方关于项目规划、用地规模、地块位置、建设内容、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总投资、投资强度、经济效益、贡献率和社会效益相关情况介绍。

(四)谈判小组和投资方其他成员,应就项目涉及的有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召集人就谈判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谈判纪要,谈判小组成员和投资方成员签字确认,即作为项目的初步谈判成果

(五)根据谈判纪要,召集人负责撰写项目谈判报告,并附谈判纪要上报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谈判报告应明确项目是否继续下一轮谈判、具备签约条件或终止谈判的意见

(六)根据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的批示,对拟中止谈判的项目,召集人应书面告知投资方。对拟进行下一轮谈判或已具备签约条件的项目,召集人应书面商议投资方,在听取投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下一轮谈判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七、项目决策

(一)由召集人牵头,谈判小组就此后几轮谈判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对仍然存在分歧的内容,报告应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和建议;

(二)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后,提出是否提交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园区管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意见,对具备上会讨论条件的项目,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咨询或评估,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按程序提交市县区(园区)政府常务会(园区管委会会议)讨论决策。

(三)对需提交市县区委常委会(园区党工委)决定的项目,市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按程序提交市县区委常委会(园区党工委)决策对需继续谈判的项目,由谈判小组继续进入谈判程序。

(四)在项目决策过程中,要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做好项目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八、项目签约

(一)根据市县区(园区)的决策结果,对同意或拟同意实施的项目,由谈判小组起草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涉及范围广、投资特别大、或再需商谈细节的项目,可先行起草框架协议来约定和指导双方后续工作。

(二)合同(协议)的起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谈判纪要内容并请法律顾问参与。

(三)合同(协议)起草完毕,召集人应书面分送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征求意见,谈判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最后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合同(协议)审查完毕,请示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关于签约的有关问题后,书面确定项目签约事项,由谈判小组负责组织正式签约

(五)项目合同(协议)除载明项目投资内容外,应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公共回报(税收、就业、产出等)、优惠条件、违约责任、解除方式等条款作明确约定。

九、项目准入

(一)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园区)相关领导,召集涉及项目核准和行政许可的发改、工信、国土、林业、规划、住建、环保、商务、工商、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会商,研究项目备案、核准和相关行政许可的具体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涉及项目备案、核准和相关行政许可的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在各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项目所有备案、核准程序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土部门对涉及用地项目要及时按相关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三)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正式合同(协议)通过项目代办中心或安排专人,为项目准入提供完善的服务。

十、项目建设

(一)正式合同(协议)签订后,工商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做好服务,在法定的最短时限内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依规为项目开工建设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核发相关规划建设许可证照。

(三)投资方应依据合同(协议),及时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在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确保项目如期投产。

(四)在项目建设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工作前移,派员进行现场监管指导,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验收。

十一、项目推进

(一)明确项目实施推进主体。项目承接单位(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所在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为项目推进的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促推进。

(二)建立项目推进领导联系责任制。市县区(园区)应将当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分类梳理、明确任务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分别由党政领导挂勾联系推进。

(三)建立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园区)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结合当期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运行分析,由主要领导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四)强化督查督导。市县区督查部门根据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督查督导,对推进工作不力的,由督查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或问责

(五)市政、水务、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部门,应无缝对接,同步配套,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支撑。


  1. 项目退出

(一)违约退出

1.凡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投资方(以下简称“项目双方”)任一方违约,致使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程序解除项目合同,投资方退出项目

2.项目双方任一方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应按项目合同约定时间书面通知另一方,明确提出解除项目合同的意愿,并提议组成谈判小组进行相关事宜谈判

3.另一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和对方协商,共同商议确定谈判小组成员和各自主谈人员,确定谈判的具体时间和主要条款

4.若为投资方提出解除项目合同的,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就谈判方案、谈判条款、谈判小组成员、主谈、记录等提出具体意见。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根据方案与投资方进行谈判

5.谈判小组应与投资方就资产、债务处置、违约赔偿、员工安置补偿等重点问题协商解决,能协商一致的,按投资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清偿,投资方退出;不能协商一致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6.谈判小组应及时与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沟通研究,拟定有关控告或辩护的法律文件,提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报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

7.根据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的批示,指导、协调或参与合同(协议)双方的相关法律程序解决。投资双方依据法律程序解决的结果,正式解除项目合同关系,投资方退出。

(二)正常退出

1.项目经营期结束,投资方依法办理公司清算和注销登记手续,投资方正常退出

2.因不可抗力使项目双方任一方无力继续投资、经营或履行合同的,项目双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清算并解除合同,投资方正常退出。

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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