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25年5月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6-09 10:06   点击率:0打印】【关闭

现将2025年5月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一)浓度统计:2025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浓度统计值如下:

二氧化硫(SO2):月均值5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47

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氧化氮(NO2):月均值6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210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值22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587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一氧化碳(CO):本月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  0.7mg/m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0.41.2mg/m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未出现超标。

臭氧(O3):本月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121μg/m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44139μg/m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未出现超标。

细颗粒物(PM2.5):月均值12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325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达标统计:2025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31天,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优)10天,二级(良)21天,超标0天,优良率为100%。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细颗粒物4项指标均达到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一级30天,二级1天;臭氧一级10天,二级21天

(三)累计统计:20251月1日至531日,累计有效监测148天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按照新标准的6个指标(SO2NO2PM10CO、O3PM2.5)统计,一级56天,二级90超标2天超标指标PM2.5329度为77μg/m3,超标2.67O3328度为180μg/m3,超标12.53月29日浓度为171μg/m3,超标6.88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6%。

二、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市所处的位置分析

新平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与全市六县一市二区相比,按照各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由小到大排列:截至2025年5月31日,新平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处于全市第2位:其中,SO2NO2COPM2.5排第1,PM10排第3,O3排第7。

三、分析及建议

5月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据统计,2025年5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平均值参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年均值标准评二级,本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81环比(较上月3.09)降41.4%和同比(去年同期2.03)降10.8%。上月同期监测数据相比,6指标浓度均下降与去年同期监测数据相比,CO浓度上升,NO2浓度不变,其余4项浓度均下降。与全市相比,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但仍需加强管理。

建议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认真贯彻《关于做好2025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玉污防办20257)文件精神。

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2.推动扬尘精细化管控深入打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行绿色施工,落实“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推动扬尘精细化管控。

3.加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管控。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4.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源头防控,积极宣传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优化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生产;落实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5.全面加强移动源排放治理监管。一是对柴油车开展排放监控。加快新能源车替代进度,扩大清洁运输方式。二是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

6.加大工业企业监管。加大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减排措施真正发挥环境效益。

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密切关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报预判。及时响应传达上级预测预判信息,开展应急工作。

8.有效应对防范污染天气预测将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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