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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5年6月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一)浓度统计:2025年6月1日—30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浓度统计值如下: 二氧化硫(SO2):月均值5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4-7 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氧化氮(NO2):月均值4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2-7 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值15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5-31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一氧化碳(CO):本月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 0.8mg/m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0.3-0.9mg/m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未出现超标。 臭氧(O3):本月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119μg/m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38-148μg/m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未出现超标。 细颗粒物(PM2.5):月均值9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3-22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达标统计:2025年6月1日—30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30天,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优)24天,二级(良)6天,超标0天,优良率为100%。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细颗粒物共4项指标均达到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一级29天(6月30日有效数据不足);臭氧一级24天,二级6天。 (三)累计统计: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有效监测178天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按照新标准的6个指标(SO2、NO2、PM10、CO、O3、PM2.5)统计,一级80天,二级96天,超标2天(超标指标PM2.5:3月29日浓度为77μg/m3,超标2.67倍;O3:3月28日浓度为180μg/m3,超标12.5倍;3月29日浓度为171μg/m3,超标6.88倍)。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9%。 二、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市所处的位置分析 新平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与全市六县一市二区相比,按照各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由小到大排列:截至2025年6月30日,新平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处于全市第2位:其中,NO2、CO排第1,PM10、PM2.5排第3,SO2排第4,O3排第7。 三、分析及建议 (一)6月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据统计,2025年6月1日—30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平均值参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年均值标准评价二级,本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60,环比(较上月1.81)降11.6%和同比(去年同期1.42)升12.7%。与上月同期监测数据相比,SO2浓度不变,CO浓度上升,其余4项指标浓度均下降;与去年同期监测数据相比,CO、PM2.5浓度不变,其余4项浓度均上升。与全市相比,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但仍需加强管理。 (二)建议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认真贯彻《关于做好2025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玉污防办〔2025〕7号)文件精神。 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2.推动扬尘精细化管控。深入打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行绿色施工,落实“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推动扬尘精细化管控。 3.加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管控。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4.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源头防控,积极宣传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优化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生产;落实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5.全面加强移动源排放治理监管。一是对柴油车开展排放监控。加快新能源车替代进度,扩大清洁运输方式。二是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 6.加大工业企业监管。加大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减排措施真正发挥环境效益。 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密切关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报预判。及时响应传达上级预测预判信息,开展应急工作。 8.有效应对防范污染天气。预测将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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