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30 10:11   点击率:52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向新平县公安局移送一起在蔬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案

 

20221109日,玉溪市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蔬菜种植户腊某种植的长豇豆开展监督抽查,202212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长豇豆样品中检出含有蔬菜禁止使用农药克百威。经查明,当事人种植的涉案长豇豆共6亩,在种植期间使用了商品名为“丁硫·甲维盐”的农药,该农药含有“丁硫克白威”有效成分。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222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新平县公安局管辖。

依法和合理使用农药,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此,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系列农药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农药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实际当中有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高,为追求利益,超范围使用农药甚至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现实中,随意使用及滥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如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问题不容小觑,情节严重的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达到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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