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30 10:11   点击率:61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屠宰疑似染疫生猪案

 

20221126日晚23时许,新平县水塘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反映称在水塘社区某养殖场内有人屠宰生猪。20221127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刘某某、王某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查实了刘某某、王某某屠宰疑似染疫生猪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责令两名当事人对涉案物品待宰生猪一头,分割好的猪肉、内脏(一头)进行无害化处理。202328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4800元的行政处罚。

屠宰疑似染疫的动物,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更主要的是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发生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现实中,个别从事动物养殖或动物贩运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高,为追求利益,会有屠宰国家明令禁止屠宰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存在屠宰后动物产品流向市场的可能,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在此呼吁广大从事动物养殖或动物贩运人员及群众严禁屠宰国家明令禁止屠宰的动物,更不能将禁止屠宰的动物产品流向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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