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文某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文某某在长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长豇豆种植期间使用了商品名为“丁硫·甲维盐”的农药,该农药含有“丁硫克白威”有效成分。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2月22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新平县公安局。2023年10月24日,新平县公安局侦查后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因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予以撤案并移回农业农村局管辖。2023年11月15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文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法和合理使用农药,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此,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系列农药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农药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实际当中有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高,为追求利益,超范围使用农药甚至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现实中,随意使用及滥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如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问题不容小觑,情节严重的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达到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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