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2月2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检查人员在新平漠沙某农资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农资店在售农药共53种397瓶(袋),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2月6日县农业农村局对农资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54种521瓶(袋)农药,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7月期间售出农药45种124瓶(袋),涉案农药货值金额7818元,违法所得2718.4元。2023年4月8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8.4元,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农药53种397瓶(袋),并责令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是一种特殊农资产品,属有毒有害物,国家实行特许经营,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知识,需要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才能从事农药产品的经营。现实中,个别违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会枉顾法律法规违法经营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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