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五)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30 10:11   点击率:68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劣质农药案

 

2023424日,玉溪市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检查时,检查组执法人员在新平漠沙镇某农资店发现3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023427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农资店于2021830日至2023424日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有3种共20袋(瓶)。202362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农资店作出处罚款2000元,没收3种共20袋(瓶)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农药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期。《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在此呼吁广大从事农药经营的从业人员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与有效,切莫以小失大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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