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六)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30 10:11   点击率:107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2023615日,玉溪市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新平县某供销社在销售1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3616日,农业农村局对该供销社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4月采购了120瓶(另赠送5瓶),商标为“康农科技”的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该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但标签上无“限制使用”字样。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187.5元,违法所得为22.5元。2023726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供销社作出没收违法所22.5元,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销售农药122瓶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明确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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