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4〕02号


来源: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4-07-19 09:07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当事人: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77) 

法定代表人: 廖某 

 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路xxxx单元xx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24日,新平县公安局在办理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岁月主题KTV”)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案件中,发现光辉岁月主题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随将“关于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线索移送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附案件卷宗共232页。

2024年5月7日,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13日9时28分至10时16分对光辉岁月主题KTV的负责人廖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月14日,到新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取白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等13名未成年人的户口证明及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12号】。

经调查: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光辉岁月主题KTV”在经营过程中,为增加营业额,长期纵容杨某某、普某组织白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黎某、柳某某、施某、唐某某、朱某某、王某、陶某某、李某、许某某、李某某等女子到光辉岁月主题KTV包房内从事有偿性陪侍行为,并将场所内的空闲包房作为休息室供陪侍女子待客、休息,廖某某本人还多次联系杨某某安排女子提供有偿性陪侍服务。杨某某、普组织到“光辉岁月主题KTV”内从事有偿性陪侍女子中,白某某(17周岁)、方某某(14周岁)、徐某某(17周岁)、黎某(11周岁)、柳某某(17周岁)、施某(15周岁)、唐某某(13周岁)、朱某某(14周岁)、王某(16周岁)、陶某某(17周岁)、李某(15周岁)、许某某(14周岁)、李某某(15周岁)13名女子属于未成年人。新平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6日以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光辉岁月主题KTV的负责人廖某某处罚款15000元、主管王某某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普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移交书证材料,廖某某调查询问笔录,白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等13名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材料,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12号】等证据材料证实。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7月8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77)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71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4〕03号
下一篇: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守护历史文化遗产——新平县文物管理所与桂山派出所联合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常规安全检查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