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鑫茂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33) 法定代表人: 马某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xx园xx幢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24日,新平县公安局在办理新平鑫茂娱乐中心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案件中,发现新平鑫茂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随将“关于新平鑫茂娱乐中心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线索移送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附案件卷宗共280页。 2024年5月7日,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12日16时08分至16时52分对新平鑫茂娱乐中心负责人丁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月13日14时56分至15时30分对新平鑫茂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月14日,到新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取唐某某、李某、方某某等8名未成年人的户口证明及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12号】。 经调查:新平鑫茂娱乐中心于2014年6月16日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马某。2020年2月马某将新平鑫茂娱乐中心经营权出租给丁某及丈夫肖某经营至今,合同每年一签,最新签订合同日期为2023年4月1日,期间新平鑫茂娱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为马某。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新平鑫茂娱乐中心经营过程中,为提高营业额,默许杨某某、普某带唐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女子到该场所包房内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丁某还多次为杨某某代收陪侍费用,从事陪侍的女子中包含唐某某(12周岁)、李某(15周岁)、施某(15周岁)、朱某某(13周岁)、徐某某(16周岁)、方某某(14周岁)、柳某某(17周岁)、王某(16周岁)8名女子属未成年人。新平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给予新平鑫茂娱乐中心负责人丁某处罚款16000元的处罚;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 5月23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普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另外,2024年6月22日22许,新平鑫茂娱乐中心因疏于管理,导致陈某(15岁)、马某(14岁)2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202包房内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当晚23时30分许被县公安局桂山派出所查获,并于7月3日移交县文化和旅游局调查处理。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移交书证材料,马某、丁某调查询问笔录,唐某某、李某、施某以及陈某、马某等10名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材料,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12号】等证据材料证实。新平鑫茂娱乐中心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7月8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45日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9月5日止)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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