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4〕04号


来源: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4-10-22 09:10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盛世乐坛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74) 

法定代表人: 李某 

 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路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6月22日,新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新平盛世乐坛歌厅提供场所给朱某某、何某、马某某等未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侍,新平盛世乐坛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随将新平盛世乐坛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线索移送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附案件卷宗共94页。  

2024年7月24日,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7月31日15时45分至16时19分对新平盛世乐坛歌厅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进行询问,2024年7月31日14时51分至15时34分对新平盛世乐坛歌厅主管耿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新平盛世乐坛歌厅”在经营过程中,为增加营业额,长期默许马某某(17岁)、陈某(15岁)、赵某某(15岁)、马某(16岁)、何某(17岁)5名未成年女子到新平盛世乐坛歌厅包房内从事有偿性陪侍。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移交书证材料,李某某、耿某某调查询问笔录,马某某、陈某、赵某某、马某、何某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新平盛世乐坛歌厅为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0月11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开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名称: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或者电子支付系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10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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