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县泰逸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42) 法定代表人: 邱某某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路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6日晚,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执法大队与新平县公安局综合勤务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富新路2-1号的新平县泰逸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天蝎座10号包房内的王某某(男,15岁)、王某(男,16岁)、何某(女,15岁)均未满18周岁。 2024年11月21日,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新平县泰逸酒店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1月22日分别对王某某、王某、何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1月23日对朱某某(女,17岁)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2月11日对新平泰逸酒店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新平县泰逸酒店,《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30427160042,法定代表人为邱某某。2024年11月16日晚,朱某某预订新平泰逸酒店天蝎座10号包房过生日,并邀约朋友王某某、王某、何某、赵某等人到KTV包房玩。22时许,王某某、王某、何某等人先后来新平泰逸酒店预订天蝎座10号包房,并在包房内消费;23时许,执法人员到新平泰逸酒店进行检查时,KTV员工施某某到天蝎座10号包房告知执法人员来检查消息后,朱某某、赵某等人趁机逃离,王某某、王某、何某3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晚, 新平泰逸酒店天蝎座10号包房共消费520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邱某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朱某某、王某某、王某、何某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电子证据以及朱某某、王某某、王某、何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新平县泰逸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23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0.00(伍佰贰拾圆),并处罚款10000.00(壹万圆)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开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名称: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或者电子支付系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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