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名门娱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84) 法定代表人: 杨某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世豪大商城xx幢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7月15日,新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新平名门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随将“新平名门娱乐会所(新都KTV)涉嫌违法线索”送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附案件卷宗共269页。 2024年7月24日,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因新平名门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杨某涉嫌犯罪问题被拘押玉溪市看守所,案件未能及时办结,于10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3个月。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到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对杨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2月13日到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89号][(2024)云0427刑初190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云04刑终150号]。 经调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新平名门娱乐会所在经营过程中,为增加营业额,场所法定代表人杨某、从业人员何某某长期组织陪侍女子到新平名门娱乐会所包房内从事有偿性陪侍行为,杨某、何某某向顾客收取每人每次400元或500元的陪侍费,并从中提取50-100元的介绍费后将剩余陪侍费支付给陪侍女子。杨某、何某某组织到新平名门娱乐会所包房内从事有偿性陪侍女子中,马某某(16周岁)、方某某(14周岁)、普某(17周岁)、禹某(16周岁)、王某(16周岁)、施某(15周岁)、朱某某(16周岁)、张某(16周岁)、王某某(15周岁)、赵某某(17周岁)、陈某(14周岁)、马某(14周岁)、杨某某(17周岁)、周某某(15周岁)14名女子属于未成年人。新平县人民法院于9月2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于11月11日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24年9月11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移交书证材料,杨某调查询问笔录,马某某、方某某、普某等14名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材料,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89号][(2024)云0427刑初190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云04刑终150号]等证据材料证实。新平名门娱乐会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23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30427160084)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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