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县戛洒镇宏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36) 法定代表人: 朱某某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xx路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5日,新平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新平戛洒镇宏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发现该案违法情节较为严重,随将“关于宏福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线索移送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附案件卷宗313页及监控视频光盘4张。 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10时26分至11时18分对宏福KTV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于2024年11月22日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平县戛洒镇宏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首次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30427160036,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经营地点位于新平县戛洒镇文林路7号。2019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朱某某将其位于戛洒镇文林路7号的宏福酒店及宏福KTV转租李某某经营。 2024年3月至5月,李某某在新平县戛洒镇经营宏福KTV期间,为增加KTV营业额,伙同王某某、李某某、杨某、张某某4人组织、介绍陪侍女子到KTV包房内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并安排人员持对讲机在场所外放哨,逃避执法部门查处。组织、介绍陪侍女子中,李某(女,15岁)、肖某某(女,14岁)、肖某某(女,14岁)、吴某某(女,13岁)、李某某(女,12岁)、李某某(女,17岁)、自某某(女,14岁)属于未成年人。 2024年6月20日,李某某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卖淫罪被新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4年8月29日,杨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新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4年9月14日,王某某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卖淫罪被新平县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2024年9月15日,张某某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新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4年9月24日,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处罚理由和依据)戛洒镇人民政府移交证据材料,朱某某调查询问笔录,李某、肖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自某某7名未成年人户籍证明材料,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新检未保[2024]19号、新平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副本)新检未批捕[2024]20号、22号、23号、24号等证据材料证实。新平县戛洒镇宏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23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30427160036)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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