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武镇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暨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的告知书


来源:扬武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19 21:03   点击率:56打印】【关闭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各种植基地、各单位、各企业

 

2023121日至2024615日为全镇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431日至2024531日为全镇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切实加强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31日至615日,扬武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城镇、村庄、房屋以外区域,依法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对点火人或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罚。

31日至615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已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31日至615日,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将派出检查组对各村(社区)、小组野外火源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违规用火一律从快从重查处。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人民政府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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