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依法讨薪维权面临四难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1-27 19:01   点击率:66打印】【关闭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现如今农民工依法讨薪主要面临以下四难。

一、确定主体难。施工企业层层转包令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是导致事后农民工讨薪面临的困难之一。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从而导致工程结束时,包公头没有钱支付给农民工,农民自己也不知道该去找哪个老板讨薪,因而造成了欠薪问题。例如,“我社保中心就接待过这样一份投诉。发加平夫妻二人在漠沙镇河口小坝多搬迁点做工,等工程结束时没拿到工资来社保中心投诉时竟然连老板的名字都不清楚,不知道该找谁要工资”。所以说责任主体难确定是讨薪难的原因之一。

二、调查取证难。农民工往往法律意识淡薄,与包工头外出做活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达成口头协议。一旦发生欠薪找不到证据和包工头对质。例如,我们就接到过这样一个投诉,“卢永富自2016年至2018年12月份在漠沙团结园做砌砖和粉墙工,工程结束时没有拿到工资,之后只拿着一张写错名字的手写欠条来我中心投诉”。可以想象我们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三、及时结案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造成了我们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及时结案。

四、实际执行难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只能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欠薪单位与支付补偿金三种手段,没有赋予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或先行扣押、查封、变卖欠薪单位资产的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也只有依程序办事,没有强制权利,所以处理起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更好的解决农民工讨薪面临的难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目标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工资清单,存档,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给予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加大处罚数额。

二、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机关应制定《劳动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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