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1-27 19:01   点击率:157打印】【关闭

近年来,随着流浪乞讨人员不断增多,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压力也逐年增大,以下就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简要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救助设施设备滞后。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生存需求为主,仅能为救助对象提供食宿,再加一张返乡车票,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所以救助部门没有配备专门的救助设施设备来满足更高需求的救助,导致救助工作较为简单化、粗放化,从而降低了救助的有效性。

二是救助力量不够。乡镇一级未设有救助站此项工作未设有专业工作人员,紧靠民政办2名工作人员负责,救助工作显得势单力薄,导致救助工作不能够很好的开展。

三是专业人员配备不全。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临时性的生活救助,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生存需求为主,相关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理念、工作方法上离专业人员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系统接受社会工作、特殊教育、心理干预等方面专业知识明显缺乏。

四是救助力度有待加强,部分流浪乞讨人员难以劝导进站或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在乡镇一级是由民政部门负责,但该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能,需公安、卫生、交通以及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但是上级并未针对参与部门从事哪些具体性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和规定,这种标准缺失的规定导致救助工作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互相扯皮;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现象屡见不鲜,混乱不堪,最终把责任推卸给“势单力薄”的民政部门,致使救助工作力度不大,且效果甚微。

五是职业乞讨人员不断涌现。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以乞讨为职业,并不是真正因陷入困境导致流落街头,这类人身上带有很多张假身份证,可以到不同的地方多次寻求救助,这种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他们的存在使得流浪乞讨现象变得愈发严重,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政策,明确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当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考虑结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专业人员配备等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探索赋予救助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的可行性,将救助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剥离给民间组织。按照各地实际开展工作情况,救助管理机构在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不断强化的同时,应逐步实现由直接的服务提供者向社会服务的监督管理者的转变。

二是加强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法律管制。对职业乞讨人员应该加强治理。鉴于在当前的流浪者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职业乞讨人员,这部分人员本来就不属于救助范围,他们中有一些人以流浪乞讨为名实施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必要的公共利益,有关机关应该通过完善和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某些流浪乞讨行为。

三是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救助的有效性和协调性。救助制度的执行不仅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也需要城管、公安、财政、交通、卫生等部门的配合,这直接关系到救助的进展和成效。为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明确救助站与民政、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的权属关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如城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有组织的欺诈性乞讨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只有各个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各个部门配合工作的机制,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救助工作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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