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扬武晨海得春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N528021 注册地址: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小团山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荣生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养殖废水经配套建设的沉淀池收集后通过1条200mmPVC管和土沟引至化尸池下方你养殖场自行开挖的4个土坑氧化塘内,养殖废水经土坑氧化塘坝体渗出流入下方菁沟,最终进入小河底河。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2]100号)结果,上述从土坑氧化塘坝体渗出养殖废水主要项目:PH(无量纲)9.02、化学需氧量1546mg/L、氨氮298.22mg/L、总磷32.63mg/L、总氮543.92mg/L。【其中:①PH、化学需氧量不能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有关利用控制限值(PH5.5~8.5)、化学需氧量≤100mg/L-水田作物或≤200mg/L-旱地作物等);②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不能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有关排放控制浓度(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③养殖废水排入的小河底河为Ⅲ类水体,PH、化学需氧量、氨氮不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有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当事人的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监测报告》;(六)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3年2月23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9–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我局至今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小写:¥4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 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 号:5300165614105021817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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