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3〕9-03 号 )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3-03 11:03   点击率:274打印】【关闭

平油茶山石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TP774E

注册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革棚村54号附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键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玉溪市生态环境新平县分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石场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意见要求对碎石、筛分及产品堆存场采取覆盖(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整个生产场区均有明显无组织扬尘现象和积尘痕迹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当事人的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322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9–0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我局至今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进行裁量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小写:¥5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名:玉溪市财政局

   号:5300165614105021817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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