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3〕9-02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3-03 11:03   点击率:264打印】【关闭

平华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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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伟洪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调查核实,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砂石骨料建材加工及销售项目于2020年5月15日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至今。

2.生产废水收集沉淀池未做防渗及沿大春河一侧有泥浆沉积痕迹。

3.产品露天堆放,部分未进行遮盖、洒水降尘。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当事人的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1个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个行为,你公司进行了立行立改,立即组织人员对河道内的淤泥进行了清理,并对原生产废水收集沉淀池进行填埋,恢复原状。  

3个行为,你公司已立行立改,立即安排人员对产品堆场进行了遮盖及洒水降尘,并增加了入厂道路洒水降尘设施,加大了洒水频次。

我局202322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9–02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我局至今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你公司的上述第1个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218,000.00

2.你公司上述第2个行为,鉴于你公司已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针对检查时存在的问题,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行为予批评教育,你公司应当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你公司上述第3个行为,鉴于属首次被发现,整改态度较为端正,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六)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你公司应当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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