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胜凯养殖场: 注册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亚尼社区18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CJ26KXOP 经营者:林勇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3日,我局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查明,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自行建设的4个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未满足建设规范要求,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 2023年11月6日,新平县胜凯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县胜凯养殖场,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勇。 2023年11月7日,新平县胜凯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截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截图复印件,证明新平县胜凯养殖场已经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以及你养殖场建设规模年存栏500头生猪,年出栏1000头生猪。 (二)视听资料。 2023年10月3日现场取证拍照后制作了《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共4份(张),拍照人:普志楠,执法人员:陶天(25030015307),普志楠(25030015353),当事人、见证人:新平县胜凯养殖场经营者林勇。证明新平县胜凯养殖场内自行建设4个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其中三个贮存有养殖废水的收集池均于2023年7月投入使用。 (三)当事人的陈述。 2023年11月6日,你养殖场经营者林勇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0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新平县胜凯养殖场自行建设4个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其中贮存有养殖废水的三个池均于2023年7月投入使用;你养殖场养殖有生猪400头左右。 (四)证人证言。 2023年11月7日,新平县胜凯养殖场管理人员陈恩建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0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新平县胜凯养殖场养殖有生猪400头左右,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4个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未满足建设规范要求,于2023年7月份投入使用。 (五)现场笔录。 2023年10月3日《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新平县胜凯养殖场经营者林勇签字,证明2023年10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天、普志楠现场检查时,新平县胜凯养殖场内自行建设4个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并已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养殖有生猪400头左右。 你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自行建设的4个土坑式养殖废水收集池未满足建设规范要求,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第9–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