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1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被纳入双随机监管对象 | 一般监管对象1%,重点、特殊5%。 | 2025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市、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自建平台组织实施 |
2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25% | 2025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自建平台组织实施 |
3 |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25% | 2025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自建平台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