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新平某某服装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上午,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办案人员走访发现新平某某服装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新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新检行公建〔2023〕2号)反馈的问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新平某某服装店承认在2月8日上午10时左右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新平某某服装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的规定,对新平某某服装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实施经营过程中,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此案例中相关当事人没有真正树立风险隐患意识,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前瞻性不强。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实施一定经济的行政处罚,同时一并要求落实好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确保社会安宁,平安经营。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处作业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玉溪某某有限公司20万立方煤气柜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某、薛某某2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相应资格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 处理结果 当事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违法行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相关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重新安排本单位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的相关规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销售 分公司新平县某某加油站部分安全隐患 未整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8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销售分公司新平县某某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22〕WH 47号。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其对所列隐患“加油站空闲区域长时间停放多辆无关车辆”部分安全隐患未整改。 处理结果 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销售分公司新平县某某加油站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未整改,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销售分公司新平县某某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销售分公司新平县某某加油站拒不整改隐患,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和新平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采矿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部存在一项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组调查并经局领导同意,认定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项目部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在本项目部有安装、操作井下局部通风机等作业内容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安排有关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未配备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重大隐患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隐患整改重视不够,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处罚的相关规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 新平戛洒某某碎石场建设时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平戛洒某某碎石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石场在项目建设时,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令修正)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处理结果 新平戛洒某某碎石场在建设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新平戛洒某某碎石场安全意识淡薄,对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的相关规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新平戛洒某某建材经营部建设时未履行 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平戛洒某某建材经营部(碎石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建设时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令修正)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处理结果 新平戛洒某某建材经营部在建设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新平戛洒某某建材经营部安全意识淡薄,对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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