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并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七)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事业单位地方性津贴、补贴,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负责事业单位、企业和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审批及工龄审定工作。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工作,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 (八)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可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财政统发工资职责分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由新平县财政局牵头;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实发工资人数的审核;中共新平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审核;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机关事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缴纳审核;新平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费缴纳审核;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补贴标准审核;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平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县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审核。 第四条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档案、机要、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工资、信访、党群、党风廉政、政策法规、督查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基金监督与社会保险股。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组织查处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新平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牵头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三)新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负责履行集体合同争议。负责企业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负责工伤认定相关工作。承办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 (四)劳动保障监察股(新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监督检查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工作,组织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新平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资福利退休股。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事业单位地方性津贴、补贴。贯彻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负责企业年金备案工作。负责企业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 (六)事业人员管理股。承担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等政策和人才管理制度,开展人才资源调查、信息统计,实施人才开发工程,组织实施人才奖励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有关事宜。承担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信息统计有关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术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激励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协助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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