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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3-10 11:03   点击率:255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新平县民政局)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平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县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群工作。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拟订县级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法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新平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做好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

(六)贯彻婚姻管理政策法规,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开展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彩票公益金。

(十二)贯彻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新平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平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平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新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新平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平县民政局会同新平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新平县行政区划图。

3.与新平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平县民政局、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新平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新平县医疗保障局,新平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新平县民政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档案、机要、综治、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工资、信访、党群、党风廉政、督查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全民政宣传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民政事业资金和彩票公益金。

(二)综合业务股。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查事项。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贯彻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承担社工人才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全社会工作人才、志愿服务队伍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志愿者组织团队孵化、培育等工作。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配合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法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执行在职村(社区)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离职半脱产干部和农村离职村办干部相关政策待遇。承担新平县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组织协调州(市)间和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贯彻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新平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做好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参与县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负责全县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承担新平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新平县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新平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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