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 区域内迁移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三、实施机关 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变更备案为即办件。 五、核发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人办理)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机动车住所迁移证明 | ■原件 | 1份 | 公安机关 | |
八、备案办理时限 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及依据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变更备案不收取费用。 十、备案流程 1、取号 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或者便民服务点服务大厅取号 2、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各州(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受理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 3、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4、办理变更备案 符合规定的,当场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法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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