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在同一辖区内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辖区内转移登记。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三、实施机关 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为即办件 五、核发条件 (一)机动车经查验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辖区内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办理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原件 | 1份 | 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申请人自备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如属于海关监管车辆) | ■原件 | 1份 | 海关 | | 6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人办理)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八、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九.收费及依据 缴费环节:领取机动车牌证前。 收费项目: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 收费标准: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单面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6.行驶证每本10元; 缴费方式:车辆管理所、车管业务办理点窗口缴费或网上缴费。 十、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1、查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业务查验机动车 2、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受理地点:各州(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受理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 3、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4、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法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