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23号)要求,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总河长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总督察会议、河长会议、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总督察、副总督察,河长,河长对口副主任,各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由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乡党委委办公室、乡党委委办公室审核,呈总河长审定。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会务工作由乡党委办公室指导,河长办筹备。 (四)会议主要内容: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级有关河长制决策部署,对全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总结上阶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表彰、奖励河长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宣布对重大责任追究的决定;通报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研究部署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乡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乡委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总河长牵头调度,总督察、副总督察和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各级河长承办。 二、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联络员,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由河长办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激励和验收方案;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结果及问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河长牵头调度,河长办负责组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各河长承办。 三、总督察会议制度 (一)总督察会议由总督察或副总督察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乡相关河长,河长办负责人,河长联系单位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督察或副总督察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督察或副总督察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总督察或副总督察批准,由河长办筹备。 (四)会议主要内容: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级有关河长制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面推行河长制督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全面推行河长制督察工作情况;经总督察或副总督察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督察或副总督察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督察工作重点督办的事项,由总督察牵头调度,人大、政协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河长办配合,有关责任单位及各河长承办。 四、河长会议制度 (一)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联系部门筹备。出席人员:乡级河长、村(社区)河长、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会议按河长要求根据需要可定点召开,也可采用现场办公形式召开。 (三)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总结相应河库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专题研究所辖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通报所辖河库重大水问题及其处理决定,协调解决相应河库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街道)的重要事项和难点问题;研究部署所辖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经河长同意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协助河长工作的联系单位应在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河长审定后由河长办统一印发。 (四)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联系部门联系人牵头调度,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级责任单位及河长承办。 五、联席会议制度 (一)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乡水管站和乡规划办,由河长办负责个体工作。 (二)会议由河长办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乡委组织办、乡委宣传办、乡财政所、乡国土资源局、乡水管站、乡规划办、乡农科站、乡林业站、乡卫生和计划生育、乡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 (三)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会议,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会议。根据成员单位建议或工作需要,经河长办主任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四)会议由河长办或相关部门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办主任确定。 (五)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落实。 (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研究制定河长所负责河库的保护和整治;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库保护管理重特大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总河长、领导小组、总督察、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河长办负责人审定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送总河长、副总河长。 (七)工作要求 1.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部门河长制工作举措;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等相关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有关信息的上报和问题的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3.建立合力推进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调解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管理和执法资源,全力推进全县河库保护与治理工作。 建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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